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资源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值班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以帮龙某甲(精神残疾人,证号为45232919670608109564)申领山林公益林补贴为由,从龙某甲的手里拿走了龙某甲的身份证、林权证和资源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并在龙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2日将龙某甲的存折挂失,重新办理了一张存折本并设置新密码后,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3月4日、12月24日分三次从龙某甲的存折里面(账号3556110101******,户名,龙某甲)偷取走5000元钱、 3000元、7000元钱,唐某某将15000元取走后将存折本还给了龙某甲,并未将其偷取钱的事情告诉龙某甲。2020年7月份,龙某甲监护人龙某乙和帮扶联系人周某某发现龙某甲存折里面的低保金、公益林补偿金和残疾人补助款共15000元钱被盗后报警,唐某某闻讯后,于2020年7月16日到自动大合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盗窃龙某甲存折内15000元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龙某甲的15000元,取得了龙某甲的谅解。另查明,龙某甲自2016年起至今,每年各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金1239.1元或1323.1元不等,唐某某盗窃的15000元主要是******残疾补偿金和公益林补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乙、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德灵
2021年2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所。
2、本案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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