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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31日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唐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家中无人之机,撬开**号房间玄关处的气窗后进入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放置在次卧衣柜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及部分物品盗走。经成都市成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潜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家中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卧室床上的一部VIVO手机、卧室电视机旁的半包软云牌香烟、一个黄色打火机、厨房内的一把菜刀盗走。经成都市成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5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潜入被害人石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家中实施盗窃,被被害人石某某通过安装于家中的监控设备发现,被害人石某某随即赶回家中并报警。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民警接警后,在石某某及小区保安的协助下,在**栋**单元屋顶,将唐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唐某某身上查获王某某被盗的一部VIVO手机、半包软云牌香烟及一个黄色打火机。

经审查,被告人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朱远

2020年9月24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三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一张、光盘一张、提讯证一份、

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补充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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