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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街附近伺机盗窃,趁无人之机,将该街道****号店铺门锁破坏后,将店铺内被害人唐某某的两台“美的”牌空调外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盗走,打车搬运至锦江区****路**超市门口存放,8时许打车到武侯区销赃获利500元,赃款已耗用。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锦江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树东

检察官助理:任玉龙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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