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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5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号,无业,群众。1980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刑,1986年8月刑满释放;1987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 年4月20日因犯强奸、抢劫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9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0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07年7月20日减刑释放;2011年4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将被害人张某(女,32岁)停放的一辆黑色锡特牌电动车盗走,并以60元的价格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0元,赃物未追回。

2019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路**清真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阮某某(男,46岁)停放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并以50 元的价格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0元,赃物未追回。

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西山区**派出所内,将被害人杨某(男,55岁)停放的一辆白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并以20元的价格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19年11月26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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