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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社**路**号**室。1983年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在萧山区**公交车站牌旁,扒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redmi Note7 Pro手机1只,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906元。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还发给被害人。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华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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