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村**号,暂住桓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到桓台县**小区**号楼**单元东侧,盗窃夏某某的英克莱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四节),价值556.80元。
2.2019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到桓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储藏室外,盗窃刘某某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四节),价值1012.50元。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到桓台县**小区**号楼北侧楼头前的空地处,盗窃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四节),价值313.20元。
4.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到桓台县**市场东侧空地处,盗窃张某乙的奥榜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四节),价值481.40元。
5.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到桓台县**小区**号楼西侧,盗窃周某某的江南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四节),价值77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瓶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视频侦查报告、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桓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三轮车电池的价格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鹏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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