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2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贾某某、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2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庄**区**号**楼,趁被害人潘某某、贾某某在401室内睡觉之际,将手探入窗内窃得被害人贾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价值328元的华为荣耀8手机1部及被害人潘某某放在桌子上电动车钥匙1串,后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该车钥匙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一楼的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贾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媛媛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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