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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村**号。2018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西湖万达广场一楼1052号丝芙兰化妆品店,盗窃雅诗兰黛精华素两瓶、SK-II面霜一瓶、FOREO露娜洁面仪一台。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雅诗兰黛精华素两瓶价值为1960元,SK-II面霜一瓶价值为1100元,FOREO露娜洁面仪一台价值为996元。

2019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万达广场一楼丝芙兰店内,盗窃FOREO露娜洁面仪两台时被当场抓获。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FOREO露娜洁面仪两台价值为1992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雅诗兰黛精华素两瓶、SK-II面霜一瓶、FOREO露娜洁面仪三台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思琦、颜玲萍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6048元的财物,其中第二次盗窃属未遂,未遂金额19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明

2020513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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