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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唐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泗阳县泗阳中学南门对面启文文化生活馆门口,把被害人梁某某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纸袋内的黑色挎包窃走,包内有浪琴女式手表一块、大众迈腾车钥匙一把、使用过的化妆品等。后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4000元,涉案车钥匙价值人民币816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返还涉案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7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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