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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5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221984********,拉祜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业,住云南省***州***县**镇**村委会**寨**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唐某某至黄岩区西城街道横河村大拇指超市门口,窃走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深蓝色三轮自行车(无法估计)。

2.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至黄岩区新华书店东侧农商银行门口,窃走被害人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山地自行车(无法估计)。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唐某某至黄岩区东城街道零度摄影店后门,窃走被害人李某某耀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在临海市崇某某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山地自行车一辆;

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清单 、发还清单、公告张贴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耀、候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卷宗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手机一部、山地自行车一辆、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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