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委会**组,住海南省琼中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7日凌晨1时许,欧某某(因本案已判刑)在琼海市**镇**村其住处用手机(号码为1867465****)拨打被告人唐某某的手机(号码为1311197****),两人商议到文昌市盗窃摩托车。随后唐某某驾驶套牌(琼CT****号)二轮摩托车载欧某某从琼海市一镇来到文昌市**工艺厂处,看到被害人陈某乙的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处,欧某某上前用剪刀将线剪掉,又用液压钳将锁在前轮减震上的铁链剪断,后由唐某某驾驶该被盗三轮摩托回到琼海市**镇**村,欧某某驾驶来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离开现场。
当天8时许经被害人陈某乙报案,文昌市公安局通过被盗三轮摩托车上的GPS系统定位将欧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被盗三轮摩托车一辆、二轮摩托车各一辆、手机一部、液压钳一把、剪刀一把、美工刀一把、老虎钳一把、螺丝刀二把、呆头扳手一把、T型套装扳手一把、弯头套筒扳手一把、改造六角螺丝刀一把。
被盗珠峰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乙。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价认定:被盗珠峰牌正三轮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765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到文昌市公安局会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通话清单等;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姣
书记员:王维善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联系电话:1311197****;
2.卷宗2册、检察卷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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