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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五峰,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盗窃,于2011年10月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五峰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内秘密窃取华为手机二部,现金人民币1200.00元。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盗窃所得二部手机总价值人民1959.00元,合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15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唐某某趁五峰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302病房房门未关,被害人张某某及陪护人员熟睡之际,秘密窃取张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华为荣耀牌8X手机一部。

2.2019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唐某某趁五峰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209病房房门未关,被害人朱某某及陪护人员熟睡之际,秘密窃取朱某某放在床头柜的华为荣耀牌7X手机一部及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扣押涉案手机二部、手机卡、取卡针等物证及照片2.手机购买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医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耘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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