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田某某(已死亡)在荆州市荆州区老南门外**房产中介门口,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常光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80元。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零售出库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强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公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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