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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曾因犯绑架罪,于2002年3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到钟祥市移动公司所在地**镇、**镇、**镇、**镇、**镇等地,采取盗割方式盗窃移动公司基站备用馈线,共计盗窃作案25起,被盗馈线价值共计人民币61124元。

1.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30米,共长1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326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30米,共长1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266元。

3.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8米,共长48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594元。

4.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50米,共长30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849元。

5.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079元。

6.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216元。

7.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187元。

8.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166元。

9.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30米,共长1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288元。

10.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8米,共长48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627元。

11.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5米,共长3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91元。

12.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30米,共长1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288元。

13.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50米,共长30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723元。

14.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30米,共长1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288元。

15.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079元。

16.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冯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30米,共长1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185元。

17.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冯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151元。

18.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冯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30米,共长1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309元。

19.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冯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079元。

20.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冯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2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1051元。

21.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冯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130元。

22.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冯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2根馈线,每根馈线长15米,共长3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88元。

23.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冯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50米,共长30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780元。

24.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30米,共长18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504元。

25.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和谢某某、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到钟祥市移动公司**基站,盗得6根馈线,每根馈线长40米,共长240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3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肖坤、廖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唐某某以及同案犯谢某某、甘某某、冯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开忠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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