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8********,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洪江市**乡**组**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房。200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盛世华都居民小区北区21栋楼地下车库,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3660元的雅迪牌铂金色电动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文卿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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