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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职高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组。因吸毒,2019年3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城区商店盗窃现金共635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2020年3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其朋友即被害人袁某某开设在本市**街道**安置区**期的**商行玩耍,趁人不备,以放置在收银柜附近的钥匙打开收银柜后,从中盗走1800元。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再次以上述方式盗走2150元。

3、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街道**广场“**”服装店内购物时,发现该店店主即被害人张某某在整理衣物时不慎将其小包撞倒,包内现金洒落,唐某某趁张某某未发觉,将其中2400元盗走。

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6日,已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唐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张某某田被盗2400元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田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国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7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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