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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1********,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务工人员,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晏田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15日(3月3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发现长沙市芙蓉区明城国际停车场有一辆黑色锡派斯尚领电动车电源未断,回到家后,再次来到该车停放处,发动该车将其偷走自用。当日中午被被害人程某某发现该车停在雨花区洞井商贸城,遂将被告人唐某某扭送到派出所。被盗车辆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0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发票及合格证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67025****;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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