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居住地龙山县**街道**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31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为了盗窃寻找房屋伺机作案。12时许,唐某某在龙山县**街道**组确认龙某某家楼房无人后,从房屋背后撬窗入室后,在一楼一间卧室里撬开木桌抽屉的锁,将抽屉里包内的现金13000余元盗走。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现金1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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