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手套、扳手等工具,驾驶一辆电动车到晋江市**镇**村**号住宅,翻墙进入院子,欲推门窗入屋未果,又攀爬到二楼阳台欲撬门窗入屋,后被群众发现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手套一副、扳手两把及电动车一辆。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电动车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及工作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比例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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