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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26号

被告人唐淑武,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镇**厂**车队,现住福建省顺昌县**村**巷**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淑武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并于2018年9月30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的凌晨,被告人唐淑武分别独自窜入永安市市区的**路**号店铺**餐厅、**路**号店铺、**路**号**通讯手机店、**路**号**火锅店、**街**店铺,盗窃被害人吴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现金合计¥3700元,另盗得的各式手机、香烟、睡衣、男士内裤等物品,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8832元。

2、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凌晨,被告人唐淑武分别独自窜入福建省闽清县**镇**城**号楼的**自助店铺、**冠城**楼**料理店铺、**服装店铺、**大夏的**水暖店铺、**新村**号**奶茶店铺、**街**甜品店铺,盗窃被害人吴某乙、许某某、詹某某、林某某、刘吗、黄某丙等人现金合计¥4084元。另盗得的各式手机、睡衣、棉毛衫、大豆纤维被、小法兰绒毯等物品,(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综上,被告人唐淑武单独盗窃作案11起,盗窃赃款赃物总计人民币¥16616元。20 18年5月31日被告人唐淑武在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村**巷**号**室,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詹某某、黄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唐淑武的供述和辩解;4.永安市、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6.监控视频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淑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淑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文胜

                             检  察  员: 陈娴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唐淑武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视频光碟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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