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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30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30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我市东区**酒楼,见被害人蓝某某的粤T52****小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念,打开车门盗走被害人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4元,后被出警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2019年6月1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我市沙溪镇**村,见被害人韦某某的粤TA0****小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念,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被害人车内财物未果,后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9年6月2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我市港口镇**巷**楼下,见被害人邱某某的小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念,打开车门盗走被害人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3.4元,后被出警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2019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我市东升镇观栏厚丰北街**路段,见被害人李某某的小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念,打开车门盗走被害人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2元,后被出警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2019年9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我市东升镇观栏厚丰北街**路段,见被害人谢某某的粤TH7****小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念,打开车门盗走被害人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60元,后被出警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2019年11月1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我市民众镇兄弟街**号,见被害人何某某的粤TIV****小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念,打开车门进入车内欲盗窃被害人车内财物,因车内无财物盗窃未果,后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3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我市港口镇**菜馆内,趁被害人黎某某不备,盗走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港口镇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6起盗窃罪行,但未如实供述第7起盗窃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立刚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散页6页,视听资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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