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贵州省遵义市**区,住贵州省遵义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黄某甲、黎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新街相遇后,一起去茶博会展中心后面的河里洗澡,路上黎某某提议去盗窃彩云幼儿园处的一辆摩托车,唐某某、黄某某说偷来卖。唐某某、黄某甲等人到茶博会展中心洗澡后,来到黄家坝街道民建村田湾组生态移民安置房彩云幼儿园处,由黄某甲、李某某放哨,唐某某、黎某某将被害人黄某乙和停放在移民安置房4单元楼下的一辆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同年8月6日早上,黎某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载唐某某准备去牛场玩耍,经过黄家坝街道中北商混时,被黄家坝交警中队交警执勤人员拦下盘查,因黎某某现场无法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执勤人员将唐某某、黎某某带黄家坝派出所核实查证,唐某某如实交代了伙同黎某某等人盗窃摩托车的事实。民警向唐某某扣押了一辆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于同年8月24日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乙的亲属。
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黄某乙和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黄某甲、李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和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交代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处所: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470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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