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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龙里县大十字**小区**寄卖铺,撬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走店内两条黄金手镯、两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及一条和天下香烟,之后将首饰变卖至龙里县**路**商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976元。案发后,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25000元,被害人对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天下香烟一包;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姜某某提供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龙价认字(2020)17号鉴定意见;7.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当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正林

                              检察官助理 崔自劼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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