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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天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韦某某的飞肯牌摩托车搭载韦某某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开发区易地扶贫安置点楼下。韦某某上楼之后,被告人唐某某将韦某某的飞肯牌摩托车盗走,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废旧收费站。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某的摩托车被盗时价格为人民币3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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