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铜梁区人,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一天,被告人唐某某来到铜梁区**路**号“**”门市,将被害人韩某某放置在门市外的两盆绿宝盆栽盗走(已灭失)。
2020年3月26日、3月28日、3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三次来到铜梁区**街**号“**”门市,将被害人余某某放置在门市外的一盆平安树(已枯萎死亡)、一盆发财树、两盆鸭脚木、一盆非洲茉莉、一盆富贵叶盗走。经认定,未灭失的五盆盆栽价值为716.65元。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来到铜梁区**路**号“**”门市,将被害人冉某某放置在门市外的两盆龙须树盗走。经认定,被盗两盆盆栽价值为253.3元。
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来到铜梁区**路**号“**馆”门市,将被害人叶某某放置在门市外的一盆幸福树、一盆摇钱树盗走(均已灭失)。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来到铜梁区**路**号“**锅”门市,将被害人董某某放置在门市外的一盆发财树盗走。经认定,被盗盆栽价值16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铜梁区**路**号“**鱼”门市,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门市外的一盆发财树盗走,经认定,被盗盆栽价值为230元;后又来到**路**号“**小面”门市,将被害人曾某某放置在门市外的一盆发财树、一盆非洲茉莉盗走。经认定,被盗两盆盆栽价值333.3元。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共盗窃16盆盆栽,其中未灭失的11盆盆栽价值为1693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起获、发还12盆盆栽,唐某某已赔偿韩某某等7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全部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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