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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房,趁李某某睡着之机,盗得李价值人民币6577元的iphoneXs 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12元的iphone6 Plus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及其照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资料、购机存根及发票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筱文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3、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碟6张。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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