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5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三中龙成街11号六楼被害人沈某某住的601房。唐某某从窗户伸手进室内拿扫把从内推开门锁,再进入该房实施入户盗窃,偷走沈某某的一条金项链(价值1875.9元)、现金420元。破案后,缴回涉案被盗的金项链一条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物证黄金项链,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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