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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79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1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玄武南路法院外趁无人之际将一辆白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推至中江县司法局后面的小区,后将该两轮电动车拉至维修店后以车钥匙丢失为由,更换电动车锁芯后将车骑回位于中江县**镇**村**组的家中。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所盗电动车价值为2279元。

另查明:被盗车辆已被中江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

号,联系电话:1534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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