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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01200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四川省峨眉市**镇**路**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向某某(另案处理)在三台县潼川镇蟠龙路魅逸之城休闲会所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会所实施盗窃,共计盗窃21包软玉溪香烟,1包硬中华香烟,48包宽窄香烟,3包荷花香烟,12包黄鹤楼香烟,1瓶舍得白酒,一个“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瓶春素生姜原液洗衣乳、一瓶春素生姜原液发膜以及现金共计540元。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等物品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5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现场、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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