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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华蓥市华蓥一中围墙外的车辆停放处,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2003年5月9日出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玉骑铃牌电动车盗走,并停放于邻居吉某某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华蓥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电瓶车鉴定价值人民币为2748.00元。

2019年11月26日,华蓥市公安局将涉案电瓶车发还给了被害人的监护人张某某。

2020年3月4日,华蓥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唐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唐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吉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安树

202036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华蓥市**镇**村**组**号;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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