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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捕前住旺苍县********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车来到旺苍县**镇**村**组翻墙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50%vol透明盒包装五粮液二瓶及娇子香烟二条,逃离现场时发现大门外有人便将所盗财物放在院内大门旁。打开大门后被群众发现而逃至旁边山坡上观察等待,群众报警后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车辆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价格鉴定意见;6、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盗走财物,系犯罪未遂,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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