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2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奉节县施家梁“旺旺饰品”店内,假装以购买商品为由,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时,将其放置于店铺门前收银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将该被盗手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四川省南充市人民东路回收二手手机的地摊老板。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四季花城小区超市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盗窃手机监控视频截图、人像对比、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领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看守所人员信息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欣
检察官助理:牟雁令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路****号,联系电话:1398230****
2.案卷材料3册(散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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