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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同年12月25日间,被告人唐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家具厂后面的铁棚处、**镇**出租屋二楼走廊、**镇**出租屋雨棚处、**镇**有限公司宿舍一楼晾衣处盗窃了10次多名被害人晾晒的女性文胸、女性内裤,具体如下:

2019年5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家具厂后面的铁棚处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俏丹娜牌女性文胸1件。

同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家具厂后面的铁棚处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都市丽人牌女性文胸2件、暮色天使牌女性文胸1件。

同年7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有限公司宿舍一楼通道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都市丽人牌女性文胸2件、在**出租屋二楼走廊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浪漫电波牌、都市丝语牌女性文胸各1件。

同年8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有限公司宿舍一楼通道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都市丽人牌女性文胸2件。

同年9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出租屋一楼晾衣架处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10%感觉牌女性文胸1件和女性内裤1条。

同年10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出租屋二楼走廊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暮色天使牌女性文胸2件。

同年11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出租屋一楼晾衣架处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罗丽丝牌女性文胸2件。

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有限公司宿舍一楼通道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安莉芳牌女性文胸5件、在**家具厂后面的铁棚处盗窃了被害人晾晒的浪漫电波牌女性文胸2件。

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镇**五金厂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唐某某居住的**五金厂**号宿舍起获女性内裤12条、女性文胸68件。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被盗的安莉芳EB1911黑色80A单价为119.04元,安莉芳EB1911肤色80A单价为119.04元,安莉芳EB0259蓝色80A单价为140.16元,安莉芳KB0297深蓝色80A单价为50.88元,安莉芳KB0297浅蓝色80A单价为50.88元,以上被盗物品总价为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吕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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