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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无,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东安县人,住冷水滩区**街道**附近,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17时许,唐某某在冷水滩区新火车站广场工地偷了两根长约60厘米长的钢管;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唐某某在冷水滩区新火车站广场工地偷了两根方形钢管及铁支架;2019年12月9日19时许,唐某某在冷水滩区新火车站广场工地偷了两根方形钢管及铁支架,11月30日、12月9日均被胡某某、何某乙当场抓获,12月9日胡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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