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被告人唐某某1997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路**号**橱柜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桂某某放在此处的花盆4个。经鉴定,其中三只花盆价值人民币50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路**号与**路**号门店之间的空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此处的红运当头绿植(均含花盆)2盆。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40元。
3.2020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路**号**中介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此处的虎皮兰绿植和金森女贞绿植(均含花盆)各一盆。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10元。
被告人唐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三起,认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部分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桂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的报案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现场照片等;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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