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环卫所工作,住江阴市**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至11月间,先后多次到江阴市**工地盗窃钢管、角铁,后以每斤一元的价格销赃至江阴市**街**号废旧金属回收站,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46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期间,先后6次到江阴市**工地,窃得钢管、角铁共120斤,销赃得款120元。
2.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9月期间,先后5次到江阴市**工地,窃得钢管、角铁共125斤,销赃得款125元。
3.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期间,先后4次到江阴市**工地,窃得钢管、角铁共135斤,销赃得款135元。
4.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1月期间,先后2次到江阴市**工地,窃得钢管、角铁共80斤,销赃得款80元。
2019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同样地点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抓获,于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获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库查询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谅解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新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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