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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利用联通公司工号登陆网上商城盗取联通客户信息,偷用客户积分兑换礼品,礼品价值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绍猛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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