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杭海路**号工地集体宿舍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VIVO牌手机1只。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杭海路**号工地集体宿舍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的OPPO牌手机1只。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工地集体宿舍内,窃得被害人倪某某的VIVO牌手机1只。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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