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来到坪山区**街道**社区**路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趁假日工厂无人时机,上到**楼生产车间,见车间内一箩筐有铝合金模具,便盗得七、八块模具逃离工厂并卖给一个认识的收废品的男子,得赃款30元。次日,被告人唐某某再次来到该公司,在**楼生产车间同一地方盗得铝合金的模具约十三、十四块后逃离工厂将模具卖给该收废品的男子,得赃款50元。
2019年10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唐某某住所处将其抓获,并在**街道**路的某废品收购站缴获被盗的模具。经鉴定,被盗模具为超声波铝合金模具,共有22件,价值14848元。被盗物品现已全部发还被害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某某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车间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冉凌初
(院印)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卷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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