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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2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95********,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龙岗区**街道**路**网咖**号机子趁被害人周某某睡着了,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Iphone SE 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4元)盗走,逃离现场后销赃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认罪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6月25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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