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在本市**洗脚城值班。当天7时许,唐某某趁田某某睡觉之机,将田某某放在收银台桌面上的金色苹果8手机、黑色华为手机各一部盗走。后唐某某将所盗苹果手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于杨某甲经营的“**维修中心”,将所盗华为手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于肖某某经营的“**通讯店”。

2020年7月14日13时47分,唐某某潜至本市**大道**号被害人翁某某经营的指纹锁店,趁店铺无人之机,将翁某某放在火炉上的深蓝色vivo手机、放在电脑桌上的绿色vivo手机各一部盗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032.4元。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被全部起获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翁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认定[2020]41号、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6.监控视频光盘;7.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涛

检察官助理:甘丽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巷**号**室,联系电话1326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