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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案发时系炎陵县**局**电信支局**宽带**和网络维护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镇**路**巷**号,住湖南省炎陵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12年11月9日因盗窃被炎陵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炎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在为炎陵县**乡**村村民余某某家安装电信宽带期间,溜进余某某家房间里,从衣柜抽屉里窃取了500余元现金人民币,后又从相邻房间衣柜抽屉里窃取了1000元现金人民币、一根黄金项链和一根合成红宝石挂坠。后因其误认为所盗项链和挂坠不值钱,遂将项链及挂坠丢弃。经鉴定,被盗的合成红宝石挂坠价值为人民币1960元;黄金项链因无法鉴定,被告人在退赔时按购买价格和市价估值为人民币2300元。

2.2020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在为炎陵县**镇**村村民廖某某家维修电信网络故障期间,溜进廖某某家二楼一卧室内,从衣柜抽屉里窃取了500元现金人民币和一枚重5.95克的黄金戒指。5月21日下午,唐某某将其从廖某某家中所盗戒指销赃至“正林首饰行”,得赃款1696元。经鉴定,该黄金戒指的价值为人民币2648元。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其中,被害人余某某之夫王某某领取退赔款5760元,被害人廖某某领取退赔款3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抓获经过、微信进账截图、被盗物品发票证书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罗某某、曾某某、张正林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勇光

                                  检察官助理:唐可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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