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号,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湖南**大学**栋**宿舍,趁421寝室门未关且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宿舍,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桌上的一台暗金色0PP0A77手机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雨湖区潭城手机商城附近的流动商贩。
2.2019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湖南**大学**栋**宿舍,趁被害人林某某趴在桌上睡觉之际,溜门进入511宿舍,将林某某放置在桌上的一台星雾蓝色一+7pro手机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雨湖区潭城手机商城附近的流动商贩。
3.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湖南**大学**栋**宿舍内,趁406寝室内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宿舍,将被害人戴某某放置在桌上的一台玫瑰金色VIV0Y81S手机盗走。被告人唐某某准备从406宿舍离开时,被戴某某及其同学现场抓获。
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手机价值3200元;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560元;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630元;合计人民币439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优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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