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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壮族,高中,务工人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翁源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翁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部三轮摩托车窜到翁源县官渡镇利龙村韶能电厂,将厂房内一捆长约120米的3*50+1*25型号电缆线放上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将盗得的电缆拉到官渡镇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官渡兽医部对面一废品收购店。案发后,赃物已被起获,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缆等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藐视国法,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倒卖牟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 被告人唐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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