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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8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汇农贸市场门口电梯附近的马路边,趁被害人蒋某某的车牌为渝AF****的长安牌面包车副驾驶车门未锁之机,拉开车门盗走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斜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170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华大厦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挎包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作案现场笔录、指认照片;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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