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电力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唐某某至长兴县龙山街道妇保院门口北面非机动车停放处,采用“货拉拉”拉货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贝纳利摩托车盗走,事后对该辆摩托车进行换锁、换车牌、喷漆并使用。经鉴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15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将摩托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检察官助理:周佳丽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7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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