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路**路**巷**号**栋**房,无业。因扒窃,于1986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扒窃、销赃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与谭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格力空调门店内,趁被害人黄某某趴在收银台桌上休息之际,将黄某某放置于收银台附近的装有银行卡和身份证的一个挎包、放置于收银台桌面的一台红色VIVO牌Y85手机和一台金色华为畅享S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红色VIVO牌Y85手机价格人民币1280元,金色华为畅享S6手机价格人民币503元。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唐某某尚未退赔退赃,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2.视听资料;3、现场指认笔录;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唐某某、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唐某某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涤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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