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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号,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镇**村**屯**房。因盗窃于2016年12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5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5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9时许,其陪同朋友张某甲回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街**栋**单元**号张某甲家中,后趁张某甲离开之机,将张某甲父亲张某乙放在主卧室床头柜黑色皮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妍
助理检察员:  毕健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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