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仙井乡雷家桥村樟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龙泉村万金牌组散户112号爬窗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中,在堂屋沙发上一个白色手提包中盗得现金2000余元。
2、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再次爬窗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中,在堂屋沙发上一个黑色皮包内盗窃现金100元。
3、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爬窗进入芦淞区江南世家小区25栋68号李某某的别墅内,在被害人李某某别墅3楼卧室内盗窃了现金800余元。
2020年6月3日,芦淞公安刑侦大队民警在株洲市荷塘区**街附近的木偶网咖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监控截图指认;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陈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俊宇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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