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5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文盲,案发前系**医院保洁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镇**村**社,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栋**座**号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段**站**菜地摘艾草,看到旁边被害人麦某某庄稼地里种植的玉米已经成熟,于是偷摘了麦某某的两个玉米和艾草放在自己的黑色袋子内,被麦某某发现并追赶,后唐某某将电动车丢弃在现场跑回家,遂对麦某某怀恨在心,于是向丈夫代某某(另作处理)表达了要破坏庄稼报复麦某某的想法。2020年5月24日至8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三次对麦某某耕种的位于**镇**段**站**农地的庄稼进行破坏,分述如下:
(一)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代某某从**镇**小区出发沿**基围散步,一直走到**站附近基围,唐某某从基围走下麦某某的农地,代某某则在基围上玩手机为唐某某“望风”;唐某某在麦某某耕种的农地里,徒手把地里进入收成阶段的0.2亩荷兰绿先锋凉瓜植株连根拔起,拔完凉瓜植株后,不解气,后将麦某某农地工具房内拿了一把锄头扔到河里,之后走上基围和代某某走路回家。
(二)同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独自一人从**小区沿**围去散步,走到**站**基围后走下麦某某耕种的家地里,唐某某徒手把地里快要成熟的0.5亩白豆角植株连根拔起,拔完后就走上基围,之后沿来路散步回家。
(三)同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代某某从**往**基围方向去散步,一直走到**站附近基围,唐某某从基围走下麦某某的农地,代某某则在基围上玩手机为唐某某“望风”;唐某某走到麦某某的农地时看到一串大蕉放在地上,旁边放着一把烂菜刀,后唐某某捡起烂菜刀,挥刀将麦某某农地里种植的0.2亩快要成熟甜玉米植株拦腰砍断进行破坏,破坏完玉米植株后,唐某某将麦某某农地里的大蕉(约10斤重)拿上基围,后与代某某一起将大蕉偷回家。
2020年8月27日,唐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1月26日,唐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唐某某赔偿麦某某人民币36000元,麦某某收到款项后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对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唐某某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由于泄愤报复,三次以其他方法残害农作物,破坏被害人种植农作物的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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